中央政府 编辑
中央政府或国家政府是国家全国事务主管机构的总称,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适用全国的法律、负责国防外交以及代表本国和其他国家签署条约等。汉语中,中央政府常简称为“中央”,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即有地方政府,简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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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简称“联合王国政府”或“英国政府”、“英国王政府”,当前官方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是“国王陛下政府”,香港民间俗称“英廷”,是英国的中央政府,由担任政府首脑的首相及负责国家事务的各个大臣组成。
日本国政府是日本的国家权力政府,日语口语常直接以“政府”称之,日本法律上则多以“国家”代称。通常指中央政府行政部门,但广义上也包括中央立法部门与中央司法部门。目前日本的政府架构奠基于《日本国宪法》,施行内阁制,行政权属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领导的日本内阁,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则属于各级日本裁判所。
意大利社会共和国,由于其中央政府位于萨洛,又称萨罗共和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贝尼托·墨索里尼在阿道夫·希特勒的扶植下于意大利北部建立的法西斯主义傀儡政权,成立于1943年9月23日,解散灭亡于1945年4月25日。
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共分为三级,以行政院为首,下设34个机关,通称部会,是中华民国政府首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负责统辖各中央行政机关,被视为中华民国的内阁。行政院与各部会之部长,在中华民国总统的任命、命令与监督之下推行政务,总统向全国国民负责,行政院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院长及其部会首长代替总统向立法院负责。
国有企业、国营企业、公营事业、公营企业、公共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如以“公营”称之,则通常不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也涵盖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国民政府,全称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简称国府或南京政府,是中华民国在训政时期的中央政府与最高行政机关。为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后,汪精卫于7月1日将原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改组而成。在1925年成立后直至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前,割据广州与位于京兆地方的北洋政府相互对峙;随着国民革命军由南往北北伐,其行政中心亦一路北上迁移至汉口市、南京市等地。于1948年5月20日战后正式行宪之时宣告结束。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简称临政,是辛亥革命期间,由独立各省和革命党人于1912年1月1日在江苏省南京府成立的政府机构,也是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政府机构。1912年1月1日正式成立至1912年4月2日临时参议院决议将政府迁往北京期间又称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于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职务至191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正式成立期间,由袁世凯在北京管理的中华民国代理机构,又称北京临时政府。
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由共主或中央政府王朝给宗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
直辖市是许多单一制国家的一级行政区之一,多设置于大城市地区。此名称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越南、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汉字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其字面上的意义为: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辖、建制的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