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编辑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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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为中华民国的一级地方分区,目前有台湾省、福建省共两省。依照目前制度,省不施行地方分权,不组织地方政府与议会,与其他类似层级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不同。
都道府县厅所在地是指日本的都厅、道厅、府厅、县厅,即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的所在地点,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第4条第1款、以及各都道府县的条例而设定。其地位等同汉语圈所称的“县治”、“治所”或“首府”。
地方政府是澳大利亚政治内的第三级政府,之上分别是第一级的澳大利亚政府和第二级的澳大利亚行政区划。澳大利亚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管理社区级别的公共设施、土地使用和民生服务,是纯粹的行政单位,除了能够制定少数法规条例外不设有立法和司法机关,而且也不像美国那样拥有专属自己的治安官机构进行执法。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是中华民国全国农业行政事务之最高主管机关,前身为1948年创立、由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国联邦政府联合营运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及精省前之“台湾省政府农林厅”。主管全国的农业、森林、渔业、畜牧及粮食行政事务,并对于地方政府执行农业相关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以及管理农业相关的泛公营事业。
首府是一种地理概念,中文一般指地方政府的行政中心,特别是享有高度自治权利的地方政府驻地。
领事辖区,又称领馆辖区、领务辖区、领区,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一条,定义为领事机构因执行馆务职责所需,而在地主国境内划设的区域。领区通常依据地主国当地的行政区划分,若在规模较大的地主国内,派遣国可同时设立多座领事馆,并分设多个领区。一般来说,总领事馆管辖的领区范围较大。领事辖区的划设范围须透过派遣国、地主国双方进行设馆谈判时,经由协议决定。领事馆设馆后,以领区作为其政治、商务、领事服务等馆务的负责区域,并以领区内的各座地方政府为业务往来对象。
内政部为中华民国有关内政、民政事务的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其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涵括人口、户籍、地政、地方政府、征兵制、公共安全、移民、宗教、殡葬、礼俗祭仪、人民团体管理、灾害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国土规划等,并且是行政院组织改造后唯一员额仍破两万人的部会,故有“天下第一部”之称。
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为了行政上的需要而在其领土境内分划制定的次级区域或政权单位,也称行政实体、地方实体、行政单位、组成单位、国家分区等。这些划定的行政区划,通常会设置对应的地域政府或地方政府机构。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以及国体上的差异,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都道府县厅所在地是指日本的都厅、道厅、府厅、县厅,即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的所在地点,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第4条第1款、以及各都道府县的条例而设定。其地位等同汉语圈所称的“县治”、“治所”或“首府”。
国有企业、国营企业、公营事业、公营企业、公共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如以“公营”称之,则通常不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也涵盖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