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 编辑
儿童人权,又称儿童权利,指的是儿童享有的各项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儿童人权着重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及关爱。1989年联合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将“儿童”一词定义为“所有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人”。 儿童人权中所囊括的各项权利包括:受到父母的监护,享有人的尊严;以及各项基本需求,其中包括:人身安全、食物、普及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适用于儿童年龄及身心发展的刑法、对儿童公民权利的保护;亦有免于各种歧视恐惧的权利,其中包括:针对儿童个人的民族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国籍宗教信仰身心障碍、肤色,种族以及其他身份特征的歧视。而对“儿童人权”的释义范围也十分广泛,有“允许儿童拥有自决行为的意志”一说,也有“保障儿童免受身体、心理上的虐待”一说。而其他的定义则包括儿童得到关爱和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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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宣言,亦称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是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宣言,由Eglantyne Jebb起草,于1924年被国际联盟采用,并于1950年被联合国批准。现宣言及其扩展形式已经成为联合国的标准条约,联合国也于1989年制定《儿童权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