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编辑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行政院新闻局陈水扁政府时代所制定的一个中华民国行政命令,该办法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闻局声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儿童青少年,而达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对各类出版品加以分级。依照该法,出版品应分为普通级与限制级,限制级出版品应一律加以标示、分区陈列、并不得贩卖予十八岁以下之人。有不少反对团体认为,此办法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甚至因为侵害言论自由权利的手段不当,而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所揭示的比例原则之虞;但家长团体、教育团体、儿童福利团体等组织则对此大表欢迎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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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限制级在台湾是指超过《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中限制级尺度的作品。这类作品通常含有恶心、血腥、色情、暴力、煽动不良思想或令人反感之图文内容。在台湾,陈列或散布这一级的书籍,可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35条第一项的妨害风化罪被判刑。从赞成分级制度的人来看,这是希望对于一般读者加以保护的措施。但反对分级制度的人认为,这样的分级制度有以分级之名、行禁书之实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