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 编辑
反革命罪是历史上中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中曾使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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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亮本姓孙,出生在中国河南省南阳地区方城县孙禄庄,小学文化,少年时期父亲在大饥荒中饿死,13岁随祖父参加基督教聚会,文革期间随母亲改嫁而改姓张。1969年秘密受洗。张荣亮于1976年被捕,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4年和1999年两度被控扰乱社会秩序遭到公安局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2004年12月,再度因骗取出境证件罪被捕。
魏京生,生于中国大陆北京,祖籍安徽金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民主主义者和社会活动者。曾在北京西单民主墙发表大字报——《第五个现代化》宣扬民主主义。后因反革命罪与阴谋颠覆政府罪入狱,并在狱中多次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提名。出狱后流亡美国。现任中国民主运动海外联席会议主席以及魏京生基金会主席。
出身论》是遇罗克1967年1月发布的文章。该书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批判了当时社会上广泛流传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血统论。作者遇罗克在1966年发表文章反对姚文元批判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最终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1979年文革结束后,《出身论》及作者被平反。
陆兰秀,曾任苏州图书馆副馆长。与同期的遇罗克、张志新类似,她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就对其正确性提出怀疑,她撰写了多篇文章,强烈反对文化大革命。最终因此而被判反革命罪而被执行枪毙。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清理阶级队伍,简称清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所进行的一个大型政治运动。该运动于1968年5月25日开始,约三千万人被批斗,学者估计死亡人数50-150万人。粗略估计是文革第二波高峰中,造成死人最多的一个活动。中国政府后来承认其中许多是冤假错案。清理运动旨在清理“叛徒、间谍、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反革命罪、没有改造好的出身成分、富农、反、流氓、右派分子”等等。
倪弼,字公辅,中国江苏省江都市人,国军陆军中将,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退役后,倪弼任监察院监察委员和苏浙区监察院委员。上海战役后,倪弼留在城中迎接解放军并移交监察行署物件。后在“镇反”时,被以反革命罪在江西省赣州遭处极刑,1992年1月被“平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