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条例》、《两岸关系条例》、《两岸条例》,是中华民国在中国统一前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间的社会各种往来而订定的中华民国法律,于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条例名称的“大陆地区”定位为“自由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则明定为“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而港澳地区事务另由《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范,不适用该条例。
5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母法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公布于2001年12月12日,为台湾因应两岸特殊关系所制定的律法。该法规办法名称的大陆地区是指中国大陆,主管、发布、执行机关,涵盖中华民国交通部、中华民国内政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