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编辑
《地方制度法》,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实体法,主要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授予地方政府地方分权权限,规范地方自治事项、权利义务、政府组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关系、各级地方政府间之关系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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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是中华民国新北市的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地方分权之行政机关,并同时负责执行中央行政机关委办事项,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按《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s: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4局、4处、1委员会等29个一级机关及28区公所。
新北市政府是中华民国新北市的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地方分权之行政机关,并同时负责执行中央行政机关委办事项,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按《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s: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4局、4处、1委员会等29个一级机关及28区公所。
蔡茂寅,台湾法律学者,省立嘉义高级中学、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其专长为行政法、财政法、地方制度法。曾任淡江大学公共行政系教授等职,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央健保局顾问、中华民国内政部法规会委员。
新北市政府是中华民国新北市的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地方分权之行政机关,并同时负责执行中央行政机关委办事项,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按《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s: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4局、4处、1委员会等29个一级机关及28区公所。
新北市政府是中华民国新北市的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地方分权之行政机关,并同时负责执行中央行政机关委办事项,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按《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s: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4局、4处、1委员会等29个一级机关及28区公所。
新北市政府是中华民国新北市的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地方分权之行政机关,并同时负责执行中央行政机关委办事项,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按《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s: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4局、4处、1委员会等29个一级机关及28区公所。
新北市政府是中华民国新北市的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直辖市地方分权之行政机关,并同时负责执行中央行政机关委办事项,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按《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s: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设有24局、4处、1委员会等29个一级机关及28区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