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简称宪法增修条文、宪增条文,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为回应台湾民主化的呼声与台湾本土化运动政治情势而宪法修正的《中华民国宪法》条文。增修条文与宪法本文分开,在不修改原有宪法本文的原则下,冻结部分宪法本文并另以增修条文的方式修改之,使宪法能在政府实际统治领土顺利运行。自1991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来经过七次修订,现今施行的是2005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4月25日公告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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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华民国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违宪审查”、“统一解释法律及行政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职位。原本系于《中华民国宪法》第 79 条中规定设立之基础,后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 5 条明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即台湾省虚级化,通常简称冻省或精省,是中华民国政府根据1997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https://en.wikisource.org/wiki/zh: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民国86年)|wikisource:zh: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民国86年)的规定,于1998年将省移除“地方自治团体”地位,并将台湾省政府缩编改组为中华民国行政院派出机关的政策及过程。
台湾法律首度成文实施于17世纪之荷兰统治时期,后经过以明律为纲的郑氏王朝严刑峻罚、台湾清治时期之大清律例、台湾日治时期的六三法等特别法,至中华民国政府开始统治之后则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法律为主轴。现今除了适用于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个层级,其中,仍以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监察委员是中华民国监察院的委员。行宪后的监察委员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由各省议会、院辖市议会、蒙古地方议会、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依《中华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之名额,分别选举之。实际名额每省5人,院辖市2人,蒙古西藏华侨均各8人;每省监察委员名额中,妇女当选名额定为一名,与当时的立法院及国民大会同为中央民意代表机构。但经过多次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现在的监察院的监察院院长、监察院副院长、监察委员改为由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监察委员名额改成29人,并将原属于监察院的关于司法院、考试院的人事审核权移到立法院,而监察院从此之后不再是民意代表机构。
现任中华民国一、二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列表列出现任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行政首长以及2个省政府的主席。名义上,直辖市和省为该国的地方一级行政区,县和市为地方二级行政区。但中华民国于1998年实行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并于2018年将两个省政府的办公地点废除,只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保留两个“省政府”和“省政府主席”的名义,两位主席已悬空。现行《地方制度法》规定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而非地方自治团体,直辖市、县和市则属地方自治团体。
司法院院长,是中华民国司法院之首长,并任司法院大法官与宪法法庭审判长,依据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款规定,不受任期之保障,先得由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为确保法官超然于党派及保持司法独立,自1999年的院长及司法院副院长均为无党籍,但实际上,司法院大法官、院长及副院长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现任院长为许宗力。
台湾地区,亦称台闽地区、台澎金马、台澎金马地区,《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历次版本称之为自由地区,是指中华民国自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或1971年菲律宾占领中业岛后,中华民国政府统治效力所及之领土;位于De jure中华民国疆域之东南部,与1949年戡乱战争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控制的大陆地区、以及20世纪末期主权移交的港澳地区相对。范围为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群岛、金门群岛、乌坵列屿、马祖群岛、南海的东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的太平岛和中洲礁,全由中华民国岛屿列表构成。由于台湾地理占其中绝大部分面积,因此而得名。
2016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是指于2016年1月16日举行的中华民国第14任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台湾选举。其与2016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共同构成2016年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该届选举为中华民国第六次总统、副总统直接选举,采用普通、直接选举、选举权、无记名、单记、多数制投票制度。第12、13任总统马英九将于2016年5月20日任期届满,因已连任一次,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及其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所以此次无法再度竞选。
台湾地区,亦称台闽地区、台澎金马、台澎金马地区,《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历次版本称之为自由地区,是指中华民国自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或1971年菲律宾占领中业岛后,中华民国政府统治效力所及之领土;位于De jure中华民国疆域之东南部,与1949年戡乱战争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控制的大陆地区、以及20世纪末期主权移交的港澳地区相对。范围为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群岛、金门群岛、乌坵列屿、马祖群岛、南海的东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的太平岛和中洲礁,全由中华民国岛屿列表构成。由于台湾地理占其中绝大部分面积,因此而得名。
中华民国目前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地方制度法|s:地方制度法》来规范行政区划制度。如按照现行法律定义区划层级,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