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 编辑
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为了行政上的需要而在其领土境内分划制定的次级区域政权单位,也称行政实体、地方实体、行政单位、组成单位、国家分区等。这些划定的行政区划,通常会设置对应的地域政府或地方政府机构。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以及国体上的差异,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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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畿七道是古代日本日本律令制下的行政区域制度,乃效仿唐朝行政区划的产物。五畿效仿唐朝京畿道、都畿道的设置,是位于今近畿地方的五个令制国的统称,又称畿内。七道效仿唐朝贞观十道,按照从畿内通往全国的七条的走向,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区分地域的道。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天武天皇在位时该制度正式确立。另外,1869年北海道成立,随之产生了“五畿八道”的说法。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五畿七道是古代日本日本律令制下的行政区域制度,乃效仿唐朝行政区划的产物。五畿效仿唐朝京畿道、都畿道的设置,是位于今近畿地方的五个令制国的统称,又称畿内。七道效仿唐朝贞观十道,按照从畿内通往全国的七条的走向,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区分地域的道。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天武天皇在位时该制度正式确立。另外,1869年北海道成立,随之产生了“五畿八道”的说法。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五畿七道是古代日本日本律令制下的行政区域制度,乃效仿唐朝行政区划的产物。五畿效仿唐朝京畿道、都畿道的设置,是位于今近畿地方的五个令制国的统称,又称畿内。七道效仿唐朝贞观十道,按照从畿内通往全国的七条的走向,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区分地域的道。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天武天皇在位时该制度正式确立。另外,1869年北海道成立,随之产生了“五畿八道”的说法。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区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的政权团体。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较大的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市建制区划概念。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中表现出两种概念,一种是表现在行政区域划分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另一种是表现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类型上,1982年《地方组织法》条文上首次写入,2000年实施的《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进行了继承,仍旧规定了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