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 编辑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首部宪法,公布于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7年被现行的《日本国宪法》取代。在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帝国宪法”、“明治宪法”;相对于现行宪法,也被称作“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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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是日本的君主,为当今世界唯一还在使用“皇帝”头衔的国家元首,以其为首的日本皇室则是目前世界最古老的王室。在1890年至1947年期间施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文规定天皇为日本的国家元首;之后接续施行至今的《日本国宪法》则定义其为国家及国民整体的象征,为“有名无实”的虚位元首,主要职责是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批准国务大臣的任免、签署法律与命令、以及进行礼仪性的外交事务等,其中由宪法规定的职责统称为“国事行为”。
皇室典范》是日本一套规定皇位继承顺序、日本皇室的制度与结构相关的法律。皇室典范一词系指两者,一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时代的产物,另一者则基于《日本国宪法》第2条与第5条下制定而成的。为了将前者和后者区别,前者多以旧皇室典范称之。旧皇室典范和宪法同等级,并非法律。这点和现行的典范即有相当大的差异。
大日本帝国,又称日本帝国,是日本在1936年至1947年间所使用的国号。在日本法律使用上最早出现于1889年公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在1936年后才成为日本官方文件上的通用国号,一般是指1868年-1947年帝国主义时期的日本。
天皇是日本的君主,为当今世界唯一还在使用“皇帝”头衔的国家元首,以其为首的日本皇室则是目前世界最古老的王室。在1890年至1947年期间施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文规定天皇为日本的国家元首;之后接续施行至今的《日本国宪法》则定义其为国家及国民整体的象征,为“有名无实”的虚位元首,主要职责是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批准国务大臣的任免、签署法律与命令、以及进行礼仪性的外交事务等,其中由宪法规定的职责统称为“国事行为”。
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简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昭和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该宪法是日本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投降之后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所制定的,以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其中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在该宪法的撰写中居于主导的角色。由于施行以来从未修改,因此仍存有昔日在日语上使用的习惯,例如保留历史假名遣、内文的日文汉字以旧字体书写等。
台湾宪法是指适用于台湾的宪法,并不是单指一部特定的法律。台湾首次有成文性的宪制性文件是在19世纪末,台湾日治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以及其下所制定的《六三法》。而至今则是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90年代起增修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另外,台湾民间自日治时期始一直有倡议订定异于官方现行根本法的“台湾宪法”的各种制宪运动。
帝国议会是大日本帝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也是日本国会自1889年发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到1947年发布《日本国宪法》期间的名称。其历史包括从1890年11月29日的第1回帝国议会、至1947年3月31日的第92回帝国议会。
众议院是日本国会的下议院。最早于1890年随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施行而成立,为原帝国议会的下院;1947年之后依照《日本国宪法》改为现制。
天皇是日本的君主,为当今世界唯一还在使用“皇帝”头衔的国家元首,以其为首的日本皇室则是目前世界最古老的王室。在1890年至1947年期间施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文规定天皇为日本的国家元首;之后接续施行至今的《日本国宪法》则定义其为国家及国民整体的象征,为“有名无实”的虚位元首,主要职责是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批准国务大臣的任免、签署法律与命令、以及进行礼仪性的外交事务等,其中由宪法规定的职责统称为“国事行为”。
天皇是日本的君主,为当今世界唯一还在使用“皇帝”头衔的国家元首,以其为首的日本皇室则是目前世界最古老的王室。在1890年至1947年期间施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文规定天皇为日本的国家元首;之后接续施行至今的《日本国宪法》则定义其为国家及国民整体的象征,为“有名无实”的虚位元首,主要职责是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批准国务大臣的任免、签署法律与命令、以及进行礼仪性的外交事务等,其中由宪法规定的职责统称为“国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