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制性法律 编辑
宪制性法律是国家定义其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名称可能是宪法基本法或是其他的名称。
1
相关
日本法律之现代化以欧陆法系为基础。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法系——特别是德国与法国的民法典,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一次司法改革: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和刑事诉讼法依照美国法律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可以说,日本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战败后于1946年开始实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条关于人权的条款,也确立了三权分立。
卡门·卡尔沃·波亚托是西班牙工人社会党女性政治人物,宪制性法律哲学博士,1996年至2004年担任西班牙安达卢西亚安达卢西亚政府文化部长,2004年至2007年出任何塞·路易斯·罗德里格斯·萨帕特罗政府内阁西班牙文化部。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在训政时期的宪制性法律,为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史第2部宪制性法律,1931年5月由国民政府制定,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行宪后自然废止,但未有主管机关公告。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在训政时期的宪制性法律,为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史第2部宪制性法律,1931年5月由国民政府制定,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行宪后自然废止,但未有主管机关公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临时约法、民元约法,是中华民国成立后所制定的第一部宪制性法律。在1912年3月8日由当时位于南京府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孙文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在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后生效,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后继北洋政府早期的根本性法律。《临时约法》施行后于因为民国军阀对约法的态度不一,引发诸多存废争议,直到1928年中国国民党的国民革命军国民革命军北伐东北易帜,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才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临时约法、民元约法,是中华民国成立后所制定的第一部宪制性法律。在1912年3月8日由当时位于南京府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孙文公布施行。《临时约法》在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后生效,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后继北洋政府早期的根本性法律。《临时约法》施行后于因为民国军阀对约法的态度不一,引发诸多存废争议,直到1928年中国国民党的国民革命军国民革命军北伐东北易帜,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才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瑞典王国宪法是指由四个宪制性法律组成的对瑞典王国政治系统进行规范的宪法体系。这些法律包括政府统治法、新闻自由法、言论自由法和王位继承法。这些基本法律构成了瑞典宪法的基本框架,此外还规定了国际条约高于瑞典法律,但要服从于瑞典宪法,如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和欧盟的公约和条约。
瑞典王国宪法是指由四个宪制性法律组成的对瑞典王国政治系统进行规范的宪法体系。这些法律包括政府统治法、新闻自由法、言论自由法和王位继承法。这些基本法律构成了瑞典宪法的基本框架,此外还规定了国际条约高于瑞典法律,但要服从于瑞典宪法,如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和欧盟的公约和条约。
瑞典王国宪法是指由四个宪制性法律组成的对瑞典王国政治系统进行规范的宪法体系。这些法律包括政府统治法、新闻自由法、言论自由法和王位继承法。这些基本法律构成了瑞典宪法的基本框架,此外还规定了国际条约高于瑞典法律,但要服从于瑞典宪法,如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和欧盟的公约和条约。
日本法律之现代化以欧陆法系为基础。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法系——特别是德国与法国的民法典,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一次司法改革: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和刑事诉讼法依照美国法律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可以说,日本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战败后于1946年开始实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条关于人权的条款,也确立了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