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 编辑
日本法律之现代化以欧陆法系为基础。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法系——特别是德国法国民法典,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一次司法改革: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刑事诉讼法依照美国法律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可以说,日本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混合体。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战败后于1946年开始实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条关于人权的条款,也确立了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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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是日本战前的法律术语,指日本列岛,与外地相对。出生于内地者为大日本帝国国民,或称“内地人”;反之,出生于外地者不一定为大日本帝国“国民”,而为“臣民”。内地使用的规定以日本法律形式发布,外地使用的规定以敕令发布;换言之,内地与外地所使用的法令及其效力,在当时并不尽相同。由于日本在战后失去所有非本土之领地,已无内地外地的地域区隔,故“内地”在日本法律上的实际效力已经丧失。
日本国政府是日本的国家权力政府,日语口语常直接以“政府”称之,日本法律上则多以“国家”代称。通常指中央政府行政部门,但广义上也包括中央立法部门与中央司法部门。目前日本的政府架构奠基于《日本国宪法》,施行内阁制,行政权属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领导的日本内阁,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则属于各级日本裁判所。
东日本,是对日本进行大地理区分使用的词语,泛指日本列岛东半部地区,对应词是西日本。但在日本法律中不使用,范围也不明确。
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简称经团联,是日本一个由企业组成之雇主组织,在2002年5月由“经济团体联合会”与“日本经营者团体连盟”统合而成,以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之上市公司为中心构成。原为经济产业省主管之社团法人,之后依照日本法律改组为一般社团法人。经团联与日本商工会议所、经济同友会并称为日本的“经济三团体”,其会长更被称为是日本的“财界日本首相”,在日本产业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政令指定都市是日本基于《地方自治法》由行政命令指定的城市地方分权制度,日本法律上也把他们简称做“政令市”或“指定都市”。其基本条件为全市人口50万人以上,获指定者能拥有较其他市町村更多的地方分权权力,是日本各城市自治制度中权力下放最多的。目前共有20市。
株式会社,是源自日本法律定义下的一种商业公司类型,大韩民国法律也采用此名称,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
株式会社,是源自日本法律定义下的一种商业公司类型,大韩民国法律也采用此名称,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
政令指定都市是日本基于《地方自治法》由行政命令指定的城市地方分权制度,日本法律上也把他们简称做“政令市”或“指定都市”。其基本条件为全市人口50万人以上,获指定者能拥有较其他市町村更多的地方分权权力,是日本各城市自治制度中权力下放最多的。目前共有20市。
大日本帝国,又称日本帝国,是日本在1936年至1947年间所使用的国号。在日本法律使用上最早出现于1889年公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在1936年后才成为日本官方文件上的通用国号,一般是指1868年-1947年帝国主义时期的日本。
外地是日本战前的法律术语,指内地以外的统治区域,等同于属地。狭义上专指当时日本殖民地——台湾日治时期、朝鲜日治时期、桦太厅、关东州,以及属于国际联盟托管地的南洋厅,这也是当时日本法律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