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言 编辑
少数民族语言是指地区内少数族群使用的语言。截至2008年,193个国际承认的主权国家中有约5,000至7,000种语言,其中大部分是少数族群语言。在欧洲加拿大和世界某些地区,以宪法立法来确立少数民族语言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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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是一条由欧洲委员会支持下于1992年通过的欧洲条约,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在欧洲的历史性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仅适用于签署国的国民传统上所使用的语言,从而排除近年外来移民所使用的语言,这大大不同于大多数语言或官方语言,从而排除签署国仅仅关注当地的法定方言或主要语言的情况。宪章可能以领土为基础,如国家地区或区域内的国民传统上所讲的方言;或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语言,例如在欧洲被广泛使用的意第绪语和罗姆语。
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是一条由欧洲委员会支持下于1992年通过的欧洲条约,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在欧洲的历史性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仅适用于签署国的国民传统上所使用的语言,从而排除近年外来移民所使用的语言,这大大不同于大多数语言或官方语言,从而排除签署国仅仅关注当地的法定方言或主要语言的情况。宪章可能以领土为基础,如国家地区或区域内的国民传统上所讲的方言;或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语言,例如在欧洲被广泛使用的意第绪语和罗姆语。
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是一条由欧洲委员会支持下于1992年通过的欧洲条约,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在欧洲的历史性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仅适用于签署国的国民传统上所使用的语言,从而排除近年外来移民所使用的语言,这大大不同于大多数语言或官方语言,从而排除签署国仅仅关注当地的法定方言或主要语言的情况。宪章可能以领土为基础,如国家地区或区域内的国民传统上所讲的方言;或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语言,例如在欧洲被广泛使用的意第绪语和罗姆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