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法院 编辑
惩戒法院,前身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属中华民国司法院下设的机关,与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中华民国最高行政法院同为中华民国司法制度中的终审法院。惩戒法院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以及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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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
司法院会议,又称司法院院会,是中华民国司法院为研商院内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为《司法院组织法》第17条所规定设立,由司法院院长、司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惩戒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司法院秘书长及司法院副秘书长组成,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司法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司法院副院长代理主席。司法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