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叛乱条例 编辑
《惩治叛乱条例》为中华民国政府过去为压制叛乱国家者所制定的刑事特别法,1949年5月24日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6月21日公告施行,全文共13条。该法是当时动员戡乱执政的国民党政府为安定国家政局而制定,但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底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并实施台湾省戒严令后,反而成为压制持不同政见者的主要工具,亦成为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最为著名的恶法。该法在戒严解除近四年后的1991年5月22日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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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台湾会案,又称独台会案,发生于1991年5月9日,中华民国法务部调查局以加入独立台湾会为由,进入国立清华大学拘捕清大历史研究所硕士生廖­伟程,并于同日逮捕台大社会学研究所毕业的文史工作者陈正然、社运人士王秀惠及传教士Masao Nikar,且又于两天后逮捕一名协助贴传单的鲁凯族青年Cegau Drululan。若依当时的《惩治叛乱条例》与《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的内乱罪,五位被捕人有可能被求处唯一死刑。事发后政府被认为严重侵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激起强烈民愤并在台湾引发一连串的的政治抗争。最终立法院于庞大民意压力下火速通过修改《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废止《惩治叛乱条例》,其后五名被捕人亦获判无罪释放。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匪谍,在台湾戒严时期中华民国政府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在《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惩治叛乱条例》等用以指称犯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罪者与预备或阴谋犯。匪谍并不专指中国共产党派遣至台湾进行地下情报活动的间谍人员,称其为匪谍乃因其皆犯前罪,充满特定的意识型态。早前多使用于“骂人”或有“特定目的”的政治人物上。如今已经逐渐成为历史名词。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侦办以及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条文共计有15条并且被视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于1950年6月公布,并且曾经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而在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后,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乃至于定罪下狱,这使得该段时期又被称作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政府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尽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作为特别法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便应该因为丧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时,中华民国行政院才向中华民国立法院表示该法律是由于《惩治叛乱条例》在5月22日宣布废止才丧失依据,因此立法院于隔天才通过废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从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2年5月18日为止,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肃清、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政治迫害,莫须有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炮制假案、扣上共匪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独立台湾会案,又称独台会案,发生于1991年5月9日,中华民国法务部调查局以加入独立台湾会为由,进入国立清华大学拘捕清大历史研究所硕士生廖­伟程,并于同日逮捕台大社会学研究所毕业的文史工作者陈正然、社运人士王秀惠及传教士Masao Nikar,且又于两天后逮捕一名协助贴传单的鲁凯族青年Cegau Drululan。若依当时的《惩治叛乱条例》与《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的内乱罪,五位被捕人有可能被求处唯一死刑。事发后政府被认为严重侵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激起强烈民愤并在台湾引发一连串的的政治抗争。最终立法院于庞大民意压力下火速通过修改《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废止《惩治叛乱条例》,其后五名被捕人亦获判无罪释放。
独立台湾会案,又称独台会案,发生于1991年5月9日,中华民国法务部调查局以加入独立台湾会为由,进入国立清华大学拘捕清大历史研究所硕士生廖­伟程,并于同日逮捕台大社会学研究所毕业的文史工作者陈正然、社运人士王秀惠及传教士Masao Nikar,且又于两天后逮捕一名协助贴传单的鲁凯族青年Cegau Drululan。若依当时的《惩治叛乱条例》与《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的内乱罪,五位被捕人有可能被求处唯一死刑。事发后政府被认为严重侵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激起强烈民愤并在台湾引发一连串的的政治抗争。最终立法院于庞大民意压力下火速通过修改《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废止《惩治叛乱条例》,其后五名被捕人亦获判无罪释放。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侦办以及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条文共计有15条并且被视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于1950年6月公布,并且曾经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而在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后,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乃至于定罪下狱,这使得该段时期又被称作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政府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尽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作为特别法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便应该因为丧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时,中华民国行政院才向中华民国立法院表示该法律是由于《惩治叛乱条例》在5月22日宣布废止才丧失依据,因此立法院于隔天才通过废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