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侦办以及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条文共计有15条并且被视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于1950年6月公布,并且曾经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而在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后,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乃至于定罪下狱,这使得该段时期又被称作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政府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尽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作为特别法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便应该因为丧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时,中华民国行政院才向中华民国立法院表示该法律是由于《惩治叛乱条例》在5月22日宣布废止才丧失依据,因此立法院于隔天才通过废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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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谍,在台湾戒严时期中华民国政府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在《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惩治叛乱条例》等用以指称犯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罪者与预备或阴谋犯。匪谍并不专指中国共产党派遣至台湾进行地下情报活动的间谍人员,称其为匪谍乃因其皆犯前罪,充满特定的意识型态。早前多使用于“骂人”或有“特定目的”的政治人物上。如今已经逐渐成为历史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