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 编辑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一个人若未被证实及判决有罪,在法院上应该先被假定为无罪。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联合国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在这个原则下,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应负起举证责任,应负责收集足够的可靠证据,以证明被告在事实上的确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则所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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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乃近代国家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亲友或交易、借贷名义进行贪污或收贿之实,因此针对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公务员,或公务员收入明显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财产来源。凡无法说明其财产来源者,即采用有罪推论。此罪的立法精神在于举证责任转换:一般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人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刑事诉讼皆采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必自证己罪;但此罪则反过来,在查获被告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不明来源财产”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其财产来源。
香港作为前英国殖民地,香港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行使无罪推定原则对待疑犯,即疑犯在未在审讯中判处罪成前,必须假设疑犯或者被告均为清白无罪。这原则贯穿香港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步骤。英国上议院议员约翰·绅奇勋爵形容此原则为“贯穿英国刑事法的金线”。
财产来源不明罪乃近代国家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亲友或交易、借贷名义进行贪污或收贿之实,因此针对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公务员,或公务员收入明显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财产来源。凡无法说明其财产来源者,即采用有罪推论。此罪的立法精神在于举证责任转换:一般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人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刑事诉讼皆采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必自证己罪;但此罪则反过来,在查获被告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不明来源财产”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其财产来源。
财产来源不明罪乃近代国家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亲友或交易、借贷名义进行贪污或收贿之实,因此针对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公务员,或公务员收入明显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财产来源。凡无法说明其财产来源者,即采用有罪推论。此罪的立法精神在于举证责任转换:一般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人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刑事诉讼皆采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必自证己罪;但此罪则反过来,在查获被告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不明来源财产”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其财产来源。
财产来源不明罪乃近代国家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亲友或交易、借贷名义进行贪污或收贿之实,因此针对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公务员,或公务员收入明显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财产来源。凡无法说明其财产来源者,即采用有罪推论。此罪的立法精神在于举证责任转换:一般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人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刑事诉讼皆采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不必自证己罪;但此罪则反过来,在查获被告有贪污或收贿嫌疑的“不明来源财产”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其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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