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尊亲属罪 编辑
杀害尊亲属罪系指行为人将其尊亲属杀害之犯罪,这个犯罪本质上属于杀人罪的一种,但儒家文化圈内,因为儒家以“亲亲、尊尊”为社会基本道德,现代东亚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立法中仍加重杀害尊亲属行为人的罪责。在古代中国,杀害尊亲属属“十恶”之一,是刑罚极重的罪名之一。受到中国立法的影响,日本自古以来也一直有着“尊属杀应重罚”的思想,直至20世纪后半段,逐渐吸收了西方人权观念的日本才废除了一般杀人罪与杀害尊亲属罪之间的差别。在受普通法影响的香港,这种差别亦以判例方式实现,针对尊亲属的杀害行为会视为“谋杀”而依例判处终身监禁,然而针对幼亲属的杀害行为,则会视作“误杀”,而判以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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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于1973年4月4日由日本最高裁判所作出判决,其意义在于,该判例是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条“杀害尊亲属罪”应加重处罚的规定违反《日本国宪法》第14条的违宪判决。这也是最高裁判所运用违宪审查权宣告现行法律违宪的首个判例。最高裁判所在此前一直认定杀害尊亲属罪的加重处罚并未违宪,但由于本案特殊的案情导致了最高裁判所作出了改变以往判例的历史性判决。
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于1973年4月4日由日本最高裁判所作出判决,其意义在于,该判例是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条“杀害尊亲属罪”应加重处罚的规定违反《日本国宪法》第14条的违宪判决。这也是最高裁判所运用违宪审查权宣告现行法律违宪的首个判例。最高裁判所在此前一直认定杀害尊亲属罪的加重处罚并未违宪,但由于本案特殊的案情导致了最高裁判所作出了改变以往判例的历史性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