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 编辑
民法中,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享有权利能力者,即为权利主体,其中包括自然人法人,得为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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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指已经怀孕但尚未出生的人类。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上,胎儿因为尚非为人,不具权利主体地位,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其将来得享有的利益,通常以非死产者为限,增设法律来保护胎儿之利益。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自然人,法律用语,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即获有在法律上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资格。
儿是指已经怀孕但尚未出生的人类。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上,胎儿因为尚非为人,不具权利主体地位,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其将来得享有的利益,通常以非死产者为限,增设法律来保护胎儿之利益。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
法人实在说为研究法人本质之理论之一;原意指法人在法律上本具有取得权利能力之资格;反对学说称为法人拟制说。关于承认法人能够被 认可为一具有权利能力之主体,约有如下之说法:
行为能力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权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为法律行为之资格,亦即个人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而言。民法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可以自主其与他人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须要为其自己所为之行为负责,然而如何知道该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决定自己与他人间的私法关系,并进而对此负责,则有赖“行为能力”这个概念来加以规范与判断。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