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过去的行政区划之一,成立于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革命军北伐后,蒙古地方与西藏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中国一级行政区,相当于省级,另比照省政府的蒙古地方行政机关则为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除此,行政院也于院内设置蒙藏委员会的直接对口部会。
新疆省人民政府是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前身,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省建立的省政府,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疆历史的肇始。
省长是省政府的首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不同时期也称为省政府主席。广义上还可以表示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除了狭义之省人民政府省长,还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省长是省政府的首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不同时期也称为省政府主席。广义上还可以表示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除了狭义之省人民政府省长,还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省例是指清代省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受到时人普遍的承认;省例同时也是治理一省地方事务的法律细则,其编纂目的是为了方便各级地方衙门和官吏查阅与执行法规。省例的称谓是与“部例”相对应而出现的,因此清人钟庆熙云:“举凡通行部章,因时损益,所以辅律例之简严;通饬省章,因地制宜,所以阐部章之意指”。
省长是省政府的首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不同时期也称为省政府主席。广义上还可以表示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除了狭义之省人民政府省长,还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省长是省政府的首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不同时期也称为省政府主席。广义上还可以表示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除了狭义之省人民政府省长,还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行政督察区为民国二十一年至民国三十八年间,国民政府于省与县之间设置的“准行政区划”,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督导区,类似清朝的分巡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区划。
省长是省政府的首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不同时期也称为省政府主席。广义上还可以表示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除了狭义之省人民政府省长,还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行政督察区为民国二十一年至民国三十八年间,国民政府于省与县之间设置的“准行政区划”,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督导区,类似清朝的分巡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