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 编辑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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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是1938年通过的一项美国法律,要求以“政治或准政治身份”代表外国利益的代理人公布其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相关活动和资金信息。该法的目的是协助“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对相关人物的言论和活动进行评估”。美国司法部下属机构负责执行该法。2007年,美国司法部报告称,有代表100多个国家的1700个游说人员对美国国会和美国联邦政府进行活动。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管辖美国联邦法院程序、50个美国各州法院系统及美国联邦领地法院等的民事程序规则。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同。与美国的许多美国法律一样,民事诉讼程序并未在其美国宪法中保留给美国联邦政府运作之权限。因此,美国每个美国州份都可以独立于其姐妹州、以及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而自由运作其自己的民事诉讼制度。
非合并属地,在美国美国法律里指一个属地由美国联邦政府美国行政区划,但美国国会未对该属地通过合并法律,还没成为正式的国土。此外,在非合并属地里,美国宪法仅有部分适用。
日本法律之现代化以欧陆法系为基础。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法系——特别是德国与法国的民法典,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一次司法改革: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和刑事诉讼法依照美国法律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可以说,日本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战败后于1946年开始实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条关于人权的条款,也确立了三权分立。
美国联邦司法机构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美国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联邦司法机构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美国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是一部现行的美国法律。1979年1月1日,美国政府终止与中华民国政府间的所有正式外交关系,转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美国国会制定此法并由美国总统吉米·卡特签署生效,以规范往后的美国与台湾关系。《台湾关系法》中提到,此法为国会授权美国政府继续维持美国人民与在台湾人民间之商业、文化及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外交政策,与外国、外国政府或是类似实体所进行或实施的各项方案或交往关系,同样适用于台湾人民。
美国国防部是美国联邦行政部门之一,主要负责统合国防与美国军事,其总部大楼位于五角大楼,因此人们也常用五角大楼作为美国国防部的代称。国防部的行政首长是美国国防部长,依照美国法律由文官担任。美国国防部设有三个军事部门:美国陆军部、美国海军部与美国空军部,以及设有四个情报机构:美国国家安全局、美国国防情报局、美国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与美国国家侦察局,涵盖除美国海岸警卫队外的所有美国军事力量。除此之外,美国国防部亦设有若干国防幕僚与研究单位,同时管辖各军校。
土地拨赠法案是一系列开创赠地大学的美国法律,包括1862年摩利尔法案及1890年摩利尔法案——又名1890年农业学院法案。
非合并属地,在美国美国法律里指一个属地由美国联邦政府美国行政区划,但美国国会未对该属地通过合并法律,还没成为正式的国土。此外,在非合并属地里,美国宪法仅有部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