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编辑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十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投票产生。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除了需要其中九个以上的会员国决议通过之外,还需要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全部都没有使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视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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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简称一票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5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各自拥有否决权,能对非程序性事项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草案进行否决,以达至对具有强制性的安理会决议的“权力平衡”。即使非程序性事项的安理会决议草案获得大部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的支持,但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便能使该决议草案被否决,若是常任理事国于投票时缺席或投弃权票则不视为否决。即便决议草案被否决,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仍能以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等途径进行讨论;2022年4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大会第76/262号决议,要求在常任理事国动用否决权之后将由联合国大会在10天内自动召开会议。
联合国安理会1706号决议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06年8月31日在第5519次会议上通过的一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该决议认为达尔富尔危机构成了对苏丹共和国、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区域安全的威胁,表示将在充分尊重苏丹共和国主权的情况下协助解决苏丹面临的各种问题,欢迎非洲联盟为此作出的努力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该决议应非盟的请求,决定在达尔富尔地区部署联苏特派团,以增援非洲联盟的特派团,监测并核查各方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停火部分的执行情况,并在2006年年底将非盟的行动转变为联合国的行动。
联合国安理会1769号决议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07年7月31日在第5727次会议上通过的一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该决议表示将在完全尊重苏丹共和国主权的情况下,与苏丹政府合作,协助处理达尔富尔的各种问题,并决定,为支持早日切实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设立初定为12个月任期的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要求达尔富尔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并承诺实行持续、永久的停火。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即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决议的内容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尽管如此,此决议催生了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的途径,借此对安理会的决策施加压力。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绕开苏联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联合国安理会1747号决议》是联合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07年3月24日第5647次会议上一致通过的一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以制裁伊朗研究浓缩铀。决议对浓缩铀有关技术及原料的出入、重水式反应炉及弹道导弹运送发出禁令。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397号决议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17年12月22日一致通过的一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该决议针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行的一系列2017年朝鲜导弹试验与朝鲜核试验列表,确定了一系列对其进行的个人、实体的经济制裁和商业制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371号决议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17年8月5日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一致通过的一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该决议针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2017年7月进行的导弹试射。该决议为自从2006年2006年朝鲜核试验起第六次扩大对朝鲜的经济制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270号决议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16年3月2日一致通过的一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该决议针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16年1月6日宣布的2016年1月北韩核试验以及2月7日发射的光明星4号,确定了一系列对其进行的个人、实体的经济和商业制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18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于2006年10月14日一致通过的一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该决议针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10月9日宣布的2006年朝鲜核试验,确定了一系列对其进行的经济和商业制裁。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即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决议的内容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尽管如此,此决议催生了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的途径,借此对安理会的决策施加压力。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绕开苏联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