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编辑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简称一票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5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各自拥有否决权,能对非程序性事项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草案进行否决,以达至对具有强制性的安理会决议的“权力平衡”。即使非程序性事项的安理会决议草案获得大部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的支持,但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便能使该决议草案被否决,若是常任理事国于投票时缺席或投弃权票则不视为否决。即便决议草案被否决,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仍能以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等途径进行讨论;2022年4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大会第76/262号决议,要求在常任理事国动用否决权之后将由联合国大会在10天内自动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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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六大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在联合国规章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权力包括进行维和行动、实施国际制裁和授权采取军事行动等。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国各拥有对非程序事项之决议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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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即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决议的内容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尽管如此,此决议催生了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的途径,借此对安理会的决策施加压力。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绕开苏联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六大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在联合国规章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权力包括进行维和行动、实施国际制裁和授权采取军事行动等。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国各拥有对非程序事项之决议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即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决议的内容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尽管如此,此决议催生了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的途径,借此对安理会的决策施加压力。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绕开苏联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十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投票产生。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除了需要其中九个以上的会员国决议通过之外,还需要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全部都没有使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视为通过。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 行使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六大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在联合国规章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权力包括进行维和行动、实施国际制裁和授权采取军事行动等。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国各拥有对非程序事项之决议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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