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级行政区的一种,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辖的全部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都市区。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
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级行政区的一种,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辖的全部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都市区。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