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性民主 编辑
防卫性民主,又称战斗性民主,属一种民主政治哲学理念。由德裔美籍学者卡尔·罗文斯坦于1937年《防卫性民主与基本人权》一文中所提出,其鉴于当时法西斯主义盛行,并且滥用民主之保障回头摧毁民主制度,因此主张民主制度本身应具有“战斗性”。而当时理论之提起,乃因威玛共和时期之形式主义宪法,采取宽容的价值中立与相对主义立场,使得纳粹党得以打着反民主的招牌于民主制度的运作下,一举摧毁威玛民主。而防卫性民主理论之内涵,乃认为民主制度本身含有不可变动的绝对价值,也即价值拘束性;且亦允许为防卫来自国内民主之敌人,而采取各种可资因应之预防性或抑制性的措施,也即自我防卫性。
1
相关
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违宪。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防卫性民主、政治性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
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违宪。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防卫性民主、政治性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
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违宪。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防卫性民主、政治性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