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台湾) 编辑
台湾隐私权的发展主要可分为几个面向,在违宪审查领域,于民国81年即于释字第293号解释中明确肯定人民之隐私权,并于释字第603号解释确立了隐私权保障的范围,包含“空间隐私”与“私密隐私”两部分,前者是指“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后者则指“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并于释字第689号解释确认人民即使于公共空间中,亦享有不受他人持续注视、监看、监听、接近等侵扰之私人活动领域及个人资料自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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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侦办以及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条文共计有15条并且被视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于1950年6月公布,并且曾经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而在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后,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乃至于定罪下狱,这使得该段时期又被称作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政府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尽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作为特别法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便应该因为丧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时,中华民国行政院才向中华民国立法院表示该法律是由于《惩治叛乱条例》在5月22日宣布废止才丧失依据,因此立法院于隔天才通过废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侦办以及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条文共计有15条并且被视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于1950年6月公布,并且曾经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而在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后,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乃至于定罪下狱,这使得该段时期又被称作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政府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尽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作为特别法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便应该因为丧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时,中华民国行政院才向中华民国立法院表示该法律是由于《惩治叛乱条例》在5月22日宣布废止才丧失依据,因此立法院于隔天才通过废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侦办以及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条文共计有15条并且被视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于1950年6月公布,并且曾经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而在通过《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后,便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负责逮捕被认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为只要被密报是匪谍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审讯乃至于定罪下狱,这使得该段时期又被称作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在扩充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后,政府纵容情治单位机关网罗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并加以限制,在国家公权力长期滥用的情况下,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或隐私权完全失去保障。尽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作为特别法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便应该因为丧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时,中华民国行政院才向中华民国立法院表示该法律是由于《惩治叛乱条例》在5月22日宣布废止才丧失依据,因此立法院于隔天才通过废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