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营机构 编辑
香港公营机构是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营运,负责特定公共服务或政府认为需要较多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但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半官方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根据香港法例成立,有些则不是。其职能虽然和政府部门相似,但不属于政府体系,成员皆不属香港公务员,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但主要决策者均由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邀请社会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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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城规会,是香港香港公营机构之一,根据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第2条于1922年成立,负责有系统地拟备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草图,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按照《城市规划规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须考虑根据条例第12A条提出的修订图则申请、根据条例第16条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及根据条例第16A条提出的修订规划许可申请;以及须根据条例第17条对城规会本身就第16条及16A条申请所作的决定进行复核,也可以指示规划署署长拟备图则或蓝图,以便执行条例所订明的职能。香港规划署是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香港机场管理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拥有的香港公营机构,于1995年由香港政府成立,专责香港国际机场的管理及营运,以商业方式运作,主要收入来自香港国际机场提供服务的收费。
公民教育委员会是香港特区政府专责处理公民教育的香港公营机构,于1986年5月成立。
土地发展公司是市区重建局的前身,根据《土地发展公司条例》于1988年成立,是香港一间香港公营机构,专责市区重建,避免香港市区环境进一步恶化,以及改善旧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土发公司的财政是自负盈亏的。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简称法改会,于1980年1月成立,香港公营机构,主要责任为研究由香港律政司司长或者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转交的《香港法律》的改革课题。委员会成员由香港行政长官参照律政司司长的意见委任。
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是一个香港香港公营机构,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提高教育专业人员操守的建议,并拟订界定教育工作者操守的应用准则,及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投诉向教育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常任秘书长提供意见。 议会任期为两年。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推荐香港司法机构人员的香港公营机构,于1997年7月1日根据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成立,取代香港主权移交前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
选举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9月29日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成立,是一个独立及非政治性香港公营机构,其职责是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香港选举制度在任何时候均是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方式进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简称法改会,于1980年1月成立,香港公营机构,主要责任为研究由香港律政司司长或者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转交的《香港法律》的改革课题。委员会成员由香港行政长官参照律政司司长的意见委任。
香港康体发展局,简称康体局,是香港一个曾经存在的香港公营机构,于1990年根据香港法例第1149章《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成立,负责促进本港康体活动的发展,并推广及发展香港的康乐和体育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