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编辑
《香港法例》是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编汇。由于香港法律制度普通法为依归,对于有争议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规定,都会以成文法形式颁布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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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宗教与风俗相当多元化。根据《香港基本法》第32和141条,以及香港法例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信仰及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人权之一,并受法例保障。源自世界各地的宗教均在香港和谐并存,其中有佛教、道教、孔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印度教、锡克教、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教和巴哈伊教等,其中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孔教、伊斯兰教六大宗教具有特殊政治地位,在特首选举委员会宗教界别各享有十个议席。
《税务条例》为《香港法例》第112章,内容关于香港主要税赋的成文法之一,由税务局负责执行。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香港的最高行政机关,相当于内阁。根据部分香港法例,如要根据法例订立附属法例及作出重要行政权,必须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作出决定。
青沙管制区是香港第二个涵盖非收费道路的交通管制区,按香港法例第594章《青沙管制区条例》设立,管理范围覆盖南湾隧道、昂船洲大桥、荔枝角高架道路、尖山隧道及沙田岭隧道、大围隧道等来往青衣岛至沙田的重要道路,以作全面的交通控制及监察。
劳工顾问委员会,简称劳顾会,成立于1927年,是香港一个咨询组织,就有关香港劳工事宜,包括香港法例及国际劳工公约的引进适用情况,向劳工处处长给予建议,及监察补充劳工计划。
审计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也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部门之一,专责为政府的账目核数,部门享有广泛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的纪录;要求任何公职人员解释账目,提供任何署长认为必需的资料;审计署署长是香港公职人员,根据《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数条例》执行职务时,亦毋须听命于任何人士或机构,署长职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任。
业主立案法团是香港社会法人组织的形式之一。在香港,所有的业主立案法团都是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
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是圣约翰救护机构设于香港的支部,始于1884年,依据香港法例第1164章运作,致力于不分种族、阶级、宗教、政治立场,竭诚为人类服务。机构设有:香港圣约翰救伤会提供各类型的急救及家居护理训练;及香港圣约翰救伤队负责提供急救及其他有关服务。另外,香港圣约翰救伤队为香港现时唯一提供24小时免费救护车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市民可致电1878000召唤有关救护服务。
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城规会,是香港香港公营机构之一,根据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第2条于1922年成立,负责有系统地拟备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草图,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按照《城市规划规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须考虑根据条例第12A条提出的修订图则申请、根据条例第16条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及根据条例第16A条提出的修订规划许可申请;以及须根据条例第17条对城规会本身就第16条及16A条申请所作的决定进行复核,也可以指示规划署署长拟备图则或蓝图,以便执行条例所订明的职能。香港规划署是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屋宇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辖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成立目的是依照《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筑物条例》及相关法例,改善香港楼宇建造和维修的质素,包括提供楼宇安全贷款计划、监管建筑环境安全,以及以执法行动对付新建筑物的违例行为、危险楼宇及危险斜坡、排水渠的损毁和招牌安全等。屋宇署亦接受市民通过“香港政府效率促进组”举报。另外,根据香港建筑物条例的第2条第1款,屋宇署署长将会同时兼任建筑事务监督一职。现任屋宇署署长兼建筑事务监督为余宝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