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编辑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简称法改会,于1980年1月成立,香港公营机构,主要责任为研究香港律政司司长或者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转交的《香港法律》的改革课题。委员会成员由香港行政长官参照律政司司长的意见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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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香港政府部门级官员之一,主管香港律政司,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兼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委员、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
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香港政府部门级官员之一,主管香港律政司,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兼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委员、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
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香港政府部门级官员之一,主管香港律政司,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兼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委员、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
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香港政府部门级官员之一,主管香港律政司,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兼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委员、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