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 编辑
,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契约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契约、物权契约及身份契约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约关系。在民法上,狭义的契约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仅称契约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契约。契约行为并不等于“契约书”,一份契约书中可能包含不只一个契约行为;契约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契约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于特殊考量时法律会明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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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为契约法上之解释原则。英美法上认为情事变更原则系指契约成立或履行中,遭遇不可预料的障碍,或新情况致使契约履行发生困难或不利益,且非两造当事人于订约时所得预见时,当事人得在法院主张此原则,以作为调解契约内容之衡平措施。
违约契约法专有名词,系指契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契约条款的债务不履行而言。例如雇主欠薪、供应商不送货、烂尾楼等,其效果视不履行可否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而不同。
缔约上过失为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所提出的一种法律概念,且现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契约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介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其主要的概念是,当事人因自己之过失而导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对于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该要赔偿其因为此种信赖而生的损害。
法学士即法学学士学位,简称LLB,须顺利完成高等教育中法学类课程才能获得的学士学位。一般需要完成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物权法、契约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诉讼法学等法学课程。
缔约上过失为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所提出的一种法律概念,且现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契约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介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其主要的概念是,当事人因自己之过失而导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对于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该要赔偿其因为此种信赖而生的损害。
法学士即法学学士学位,简称LLB,须顺利完成高等教育中法学类课程才能获得的学士学位。一般需要完成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物权法、契约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诉讼法学等法学课程。
法学士即法学学士学位,简称LLB,须顺利完成高等教育中法学类课程才能获得的学士学位。一般需要完成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物权法、契约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诉讼法学等法学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