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正系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结婚,法律上将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者,也就是若子女出生时,母亲并未与生父缔结婚姻关系,但嗣后生母与生父结婚,则子女在法律上即视为生父之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都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不过该名子女必须由生父受胎,生父与生母所缔结之婚姻也须为有效之婚姻,仅仅是形式上有户籍之登记却未具备前述要件,仍然不发生实体上准正之效果。
非婚生子女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部分国家的法律上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非婚生子女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部分国家的法律上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认领系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者,被认领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认领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由于生母与子女之间可藉分娩之事实确定真实血缘联络,故子女毋须经生母认领即发生法律上母子关系,而生父与非婚生子女间则无法借由分娩之事实确定真实血缘联络,故法律上特设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得借此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又认领依是否得依生父之意思为之可分为任意认领及强制认领二者,如未特别言之,认领一词一般均指前者而言。
父母子女间的子关系,大约可分为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前者自然血亲关系,又以出生与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连结状况,又可分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两大类型。所谓婚生子女,指适法的婚姻所生子女,过去中国法制尚分为嫡子及庶子。而非婚生子女,则其生父与生母间,并未具有适法的婚姻关系,旧时中国律法,尚分为奸生子及婢生子。过去罗马法认定:婚姻示父,因此各国立法例受此影响,多半以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怀胎所生之子女,推定为夫之子女,认为两者间有亲子关系,而不用有举证责任。
非婚生子女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部分国家的法律上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回溯至一定期间,若子女的双亲在该期间内,二人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该子女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因此法律明定期间的长度以及计算之方式,以便判断子女是否可以推定为婚生之女,即所谓受胎期间。
非婚生子女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部分国家的法律上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认领系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者,被认领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认领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由于生母与子女之间可藉分娩之事实确定真实血缘联络,故子女毋须经生母认领即发生法律上母子关系,而生父与非婚生子女间则无法借由分娩之事实确定真实血缘联络,故法律上特设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得借此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又认领依是否得依生父之意思为之可分为任意认领及强制认领二者,如未特别言之,认领一词一般均指前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