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宪法法院是基于《南非宪法》建立的宪法法院。其在南非司法系统属于最高法院,并拥有一般管辖权。
宪法法庭,是中华民国依照《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宪法诉讼法|s:宪法诉讼法》设立,由全体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具有“违宪审查”、“统一解释法律及行政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相当于他国之宪法法院。原本系于《中华民国宪法》第 79 条中规定设立之基础,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5条明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终由《宪法诉讼法》进一步将宪法所定之“解释宪法”职权具体化。宪法法庭之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
宪法法院又称宪法裁判所,是大韩民国的宪法法院,成立于1988年,与韩国大法院不同。依《大韩民国宪法》规定,行使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及宪法诉愿等职权,并拥有审理总统弹劾、政党违宪解散、机关权限争议等案件之审判权。
司法复核,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机构行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依据宪制性法律时亦可称为合宪性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得以普通法院行使,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宪制性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只能审查一般行政行为。
司法复核,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机构行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依据宪制性法律时亦可称为合宪性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得以普通法院行使,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宪制性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只能审查一般行政行为。
司法复核,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机构行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依据宪制性法律时亦可称为合宪性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得以普通法院行使,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宪制性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只能审查一般行政行为。
德国法院体系,可分为各州法院系统及联邦法院系统两个层次。按照主管范围又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业法院。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当某个法院系统做出的判决可能与其他法院系统的判决相冲突时,将召集联邦各最高法院联席会议做出决定。所有法院的设置及职能都由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之。
德国法院体系,可分为各州法院系统及联邦法院系统两个层次。按照主管范围又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业法院。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当某个法院系统做出的判决可能与其他法院系统的判决相冲突时,将召集联邦各最高法院联席会议做出决定。所有法院的设置及职能都由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之。
宪法法院又称宪法裁判所,是大韩民国的宪法法院,成立于1988年,与韩国大法院不同。依《大韩民国宪法》规定,行使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及宪法诉愿等职权,并拥有审理总统弹劾、政党违宪解散、机关权限争议等案件之审判权。
宪法法院又称宪法裁判所,是大韩民国的宪法法院,成立于1988年,与韩国大法院不同。依《大韩民国宪法》规定,行使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及宪法诉愿等职权,并拥有审理总统弹劾、政党违宪解散、机关权限争议等案件之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