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 编辑
宪法法庭,是中华民国依照《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宪法诉讼法|s:宪法诉讼法》设立,由全体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具有“违宪审查”、“统一解释法律行政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相当于他国之宪法法院。原本系于《中华民国宪法》第 79 条中规定设立之基础,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5条明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终由《宪法诉讼法》进一步将宪法所定之“解释宪法”职权具体化。宪法法庭之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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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长,是中华民国司法院之首长,并任司法院大法官与宪法法庭审判长,依据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款规定,不受任期之保障,先得由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为确保法官超然于党派及保持司法独立,自1999年的院长及司法院副院长均为无党籍,但实际上,司法院大法官、院长及副院长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现任院长为许宗力。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
中华民国的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命令三个层级,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并以《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央法规标准法|s:中央法规标准法》做为法律制定的通则,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废止主要由中华民国立法院执行,各项法案在立法院通过后,再经中华民国总统公布始有效力。法规架构主要采行大陆法系体系,宪法诉讼法归宪法法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选举诉讼归一般法院,而行政诉讼归行政法院;至于军人还加上军法之规范,并在战争时由军事法庭负责。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并设有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及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弹劾案与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最高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预算。另外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是台湾唯二仅存设置“厅”的机关。
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宪法法庭于2022年2月25日所宣判之违宪审查。
司法院院长,是中华民国司法院之首长,并任司法院大法官与宪法法庭审判长,依据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款规定,不受任期之保障,先得由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为确保法官超然于党派及保持司法独立,自1999年的院长及司法院副院长均为无党籍,但实际上,司法院大法官、院长及副院长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现任院长为许宗力。
司法院副院长,是中华民国司法院的副首长,并任司法院大法官,并于司法院院长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任宪法法庭之审判长,依据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款规定,不受任期之保障,先得由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为确保法官超然于党派及保持司法独立,自1999年的司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均为无党籍,但实际上,司法院大法官、院长及副院长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
中华民国的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命令三个层级,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并以《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央法规标准法|s:中央法规标准法》做为法律制定的通则,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废止主要由中华民国立法院执行,各项法案在立法院通过后,再经中华民国总统公布始有效力。法规架构主要采行大陆法系体系,宪法诉讼法归宪法法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选举诉讼归一般法院,而行政诉讼归行政法院;至于军人还加上军法之规范,并在战争时由军事法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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