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 编辑
尊严概念常用于道德伦理法学政治学学说的讨论中,用以表明人本固有的价值属性和拥有受到他人的尊重权利。它是启蒙时代-聚焦于探讨人本所固有的不可剥夺权利概念的延伸和扩展,经常以一种警示和劝戒的方式出现:例如,在政治上常用来表示对于刑罚所体现的不平等施虐的反抗和弱势群体寻求平等对待的诉求。但同时它也在扩展自己的应用领域,在文化亚文化宗教信仰观念中得以阐释,甚至是那些供人类食用乃至研究的动植物试验品也拥有尊严可言。此外,尊严更多的意义体现在人类价值的维度,尽管并未就此给予明确一致的定义。总之,尊严概念有着丰富的意蕴,在不同的语境和背景中呈现出不同的功能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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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民主主义起源于19世纪的天主教教育,为强调人性尊严和人文关怀的社群主义政治理念。在强调基督教价值观下,政治上在自由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不断寻求一条中间派第三条道路的一种表现形式。基督教民主主义是基于若干独特的原则,与其他政治理念和主张不同的是,其强调基督教价值观对社群的支持,这也是与其他世俗的社会民主主义政党、自由主义政党和保守主义政党的分别之处,即使近年强调基督教比重已减少,现时不少基督教民主党也已不限于基督徒的成员参与。基督教民主主义支持及捍卫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民主、人权、社群主义和人文关怀,强调基督教价值观对社会的影响,其支持政治民主原则,明确支持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亦主张各主要宗教调和及国际和解。
尴尬是一种情绪状态,用来表达实施了不能接受或令人皱眉的行为后,被他人看到或透露时导致处境困窘的羞涩;或者在面对不好处理的、困难的或棘手的事导致处境困难时的害羞;在轻度到重度的不适之间。在多数情况下,感到尴尬的人丧失了一些荣誉及尊严。这种情感和羞耻相似,差别在于羞耻可以在个人情况下出现。而尴尬的行为多数源自社会的不接受,而非道德上的错误。
损害,是道德及法律概念。指身体或名誉受到外界的侵袭,因此损失身体功能或尊严减值。侵袭包括武力、诽谤等。
性客体化,也称为性的物化、性对象化是指将一个人作为性欲的客体来看待。这一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人类的性方面的物化,即在人类的性方面将一个人作为商品或物品来看待,而不考虑其人格或尊严
赐死,即赐自尽,是古代统治者以命令逼被统治者自杀的行为;相较于刑戮而处决,通常是为了让被赐死者能保有最后的尊严。多出现于中国、日本、朝鲜、希腊和罗马。
最低所得保障,又称最低收入保证,是指为保障公民全体个人与家庭,皆能享有最低限度所得,以维持生存与生活尊严及经济安全,免于贫穷的相关社会福利制度、构想与措施,条件因不同制度而有所差异,包括有资格限制的社会福利、救济,或无条件基本收入等。
要员保护组于1974年成立,隶属于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保安部,为准军事化保镖,主要责任为执行要员保护任务,根据《国际公约》及《香港法例》,确保访问香港的“应受国际保护人物”的安全、自由及尊严受到保护。由要员在香港国际机场停机坪上踏出飞机舱的一刻起,要员保护组就需要作出保护,直至要员所乘坐的飞机航班离开香港领空为止。要员保护组为国际要员保护协会会员,各亚太区执法机构在检测其保护证人的管理效能时,皆以要员保护组作为首选的标准机构。
性别平等教育法》是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布的中华民国法律。此法总则中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现时性别平等教育法除了保障男女两性的性别平等保护外,涵盖了不同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气质的平等权利保护,并规定国中及国小必须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须采融入式教育、大专校院应广开性别研究相关课程。
中华民国国家象征指的是代表中华民国之国家象征符号。严格来说,中华民国宪法、立法院通过并经由中华民国总统公布之法规、中华民国总统府及行政院公布之行政命令,并无具体言之。按照普世文化通则而言,是某个事物具有代表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塑造国民对国家之认同;以及维护政治统一并促进政治社会化,巩固国家之基础。
拜占庭百官志》,曾由加拿大籍希腊裔拜占庭学家尼古拉斯·依科诺米狄斯编修,罗列了970年代君士坦丁堡的东罗马帝国官职、尊严、头衔。列表内容还包括了许多在阿拉伯-东罗马战争中于帝国东部前线的军事指挥官,以及许多司法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