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中华民国) 编辑
总统令,是中华民国总统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相关规定,用以公布法律、预算、条约及中央政府总预算的行政命令。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发布命令,必须经行政院院长副署,或是经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副署。不同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的大总统令、大元帅令及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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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中华民国总统是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设立于1948年,继承国民政府主席的职能。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可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对内得依法公布中华民国法律、发布总统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任免文、武官员以及授与荣典。中华民国总统同时也是统帅权,统率全国中华民国陆军、中华民国海军、中华民国空军。《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则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状态,以及当立法院通过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时,在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应行使职权需要,中华民国总统还设置有中华民国总统府为幕僚机关、国家安全会议为咨询机关。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陈新民,法律学者,前司法院大法官,现为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讲座教授。专攻领域为宪法及行政法。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2008年10月经总统令特任为大法官,任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在卸任大法官后,曾至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担任研究员。在担任大法官期间,针对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第1项关于空气枪之处罚规定是否违宪的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司法院释字第669号解释|s:司法院释字第669号解释各协同意见书中,明文主张拥枪权的只有他一人。他也是著名葡萄酒鉴赏家,其著作《稀世珍酿-世界百大葡萄酒》从1997年初版至今出到第三版,可说是华人领域中畅销的葡萄酒书籍。曾任国大代表。
金融重建基金,是为了让经营不善之中华民国金融机构列表平和顺利退出金融市场以消弭金融风暴于无形,经参酌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以公共资金挹注方式于一定期间内适度实施全额保障存款人权益及弥补问题金融机构财务缺口等机制,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7月9日总统令公布施行;后为扩大基金财源、提高基金运作效能,行政院提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2005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6月22日总统令公布施行。管理单位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会,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性别工作平等法》,中华民国法律,原名《两性工作平等法》,2002年1月16日总统令制定公布,2002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施行。2008年1月16日总统令修正更名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将原本法条中的禁止职场性别歧视之规范,扩大涵盖禁止歧视不同之性倾向。2014年又通过修法,要求政府应公布违法雇主名单,以强化雇主守法意愿,并加重罚则,将派遣劳工、技术生及实习生纳入保障范围。
中华民国总统是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设立于1948年,继承国民政府主席的职能。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可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对内得依法公布中华民国法律、发布总统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任免文、武官员以及授与荣典。中华民国总统同时也是统帅权,统率全国中华民国陆军、中华民国海军、中华民国空军。《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则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状态,以及当立法院通过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时,在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应行使职权需要,中华民国总统还设置有中华民国总统府为幕僚机关、国家安全会议为咨询机关。
《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性别工作平等法》,中华民国法律,原名《两性工作平等法》,2002年1月16日总统令制定公布,2002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施行。2008年1月16日总统令修正更名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将原本法条中的禁止职场性别歧视之规范,扩大涵盖禁止歧视不同之性倾向。2014年又通过修法,要求政府应公布违法雇主名单,以强化雇主守法意愿,并加重罚则,将派遣劳工、技术生及实习生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