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法系 编辑
民法法系,亦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罗马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准,并与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商法、封建法及其他习惯法结合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与普通法系并列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两大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1804年,拿破仑一世治下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发布《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意志统一后又以此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这两部法典在民法法系内地位最为重要,影响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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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波拿巴,法国人的皇帝,法国军事家、政治家与法学家,在法国大革命末期和法国大革命战争中达到权力巅峰。他在1804年—1815年为法国人的皇帝拿破仑一世,也是历史上自胖子查理后第二位享有皇帝头衔的法国君主列表。他推动司法改革,颁布《法国民法典》,而这一法典也对世界范围内的欧陆法系制订产生重要的影响。拿破仑最为人所知的功绩是带领法国对抗一系列的反法同盟,即所谓的拿破仑战争。他在欧洲大陆建立霸权,传播法国大革命的理念,同时创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过去旧制度中的一些体制。拿破仑在他所参加的这些战争中屡获胜利,以少胜多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他也被认为是世界军事史上最优秀的军事家之一,他的战略也为全球的军事学院所研究和学习。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与欧陆法系齐名的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之一,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内,其中大部分来自英联邦国家。从法律渊源来看,普通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习惯法。
拿破仑·波拿巴,法国人的皇帝,法国军事家、政治家与法学家,在法国大革命末期和法国大革命战争中达到权力巅峰。他在1804年—1815年为法国人的皇帝拿破仑一世,也是历史上自胖子查理后第二位享有皇帝头衔的法国君主列表。他推动司法改革,颁布《法国民法典》,而这一法典也对世界范围内的欧陆法系制订产生重要的影响。拿破仑最为人所知的功绩是带领法国对抗一系列的反法同盟,即所谓的拿破仑战争。他在欧洲大陆建立霸权,传播法国大革命的理念,同时创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过去旧制度中的一些体制。拿破仑在他所参加的这些战争中屡获胜利,以少胜多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他也被认为是世界军事史上最优秀的军事家之一,他的战略也为全球的军事学院所研究和学习。
一院制是指国家、地区的议会只设一个院的制度。多出现在新兴民主国家、地区和实行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截至2015年,全球约40%的国家立法机构为两院制,约60%为一院制。
拿破仑·波拿巴,法国人的皇帝,法国军事家、政治家与法学家,在法国大革命末期和法国大革命战争中达到权力巅峰。他在1804年—1815年为法国人的皇帝拿破仑一世,也是历史上自胖子查理后第二位享有皇帝头衔的法国君主列表。他推动司法改革,颁布《法国民法典》,而这一法典也对世界范围内的欧陆法系制订产生重要的影响。拿破仑最为人所知的功绩是带领法国对抗一系列的反法同盟,即所谓的拿破仑战争。他在欧洲大陆建立霸权,传播法国大革命的理念,同时创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过去旧制度中的一些体制。拿破仑在他所参加的这些战争中屡获胜利,以少胜多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他也被认为是世界军事史上最优秀的军事家之一,他的战略也为全球的军事学院所研究和学习。
法典 是指详细而全面记述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的,或是某个法律体系内关于某一方面的所有法律的成文法。历史上,各古文明的法律大多使用法典纪录。在近代,西方法学经常按照法典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把该体系分类。法典占主导地位的一般称欧陆法系体系。法典占辅助地位,而不成文法为基础或主体的,一般称英美法系体系。
法律 是一种由规则组成的体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范个人行为。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系是比较法中用来对各种法律进行划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一个法系通常涵盖了若干国家或地区,但有时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也会采用不同的法系,如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则采用的是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法系是比较法中用来对各种法律进行划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一个法系通常涵盖了若干国家或地区,但有时一个国家的不同地方也会采用不同的法系,如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则采用的是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之现代化以欧陆法系为基础。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法系——特别是德国与法国的民法典,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一次司法改革: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和刑事诉讼法依照美国法律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可以说,日本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战败后于1946年开始实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条关于人权的条款,也确立了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