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著名英国哲学家,最具影响力的启蒙运动哲学家之一,并被广泛形容为自由主义之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同时洛克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所有权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约翰·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并主张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行政权与对外权的统一;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
《正义论》,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1971年初版,1975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在该书中,罗尔斯尝试用社会契约的衍生方式来解决分配公正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有时候的某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奇怪或正当。
政治契约,是一种契约,和社会契约息息相关。人们为了有效防止生命财产被侵略,进而得到更美好的生活,透过彼此间共同的约定,也就是一种“社会契约”,无强制性的,并且把大家结合成一个“共同体”,接着,由一个社会演变为一个国家,进入了所谓的"政治社会",这时会有特定的人制定法律,政府执行遵循共同的契约,来约束人们,而所参与的人们同意了这份"政治契约",并遵守其中的规定。基本上来讲,社会基本上由未明定的社会契约走向明文规定的政治契约。
《政府论》,全称《政府二论:前者关于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及其追随者错误的理论和根据被查明并推翻;后者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发展和终结》是本政治哲学著作,由约翰·洛克于1689年匿名出版。在政府论上篇,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而下篇就是概括洛克有关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想法。该出版物与洛克本人的前期政治作品形成鲜明对比。在1660年写的《政府短论两篇》中,洛克捍卫了一个非常保守的立场,但洛克从未发表过。
《政府论》,全称《政府二论:前者关于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及其追随者错误的理论和根据被查明并推翻;后者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发展和终结》是本政治哲学著作,由约翰·洛克于1689年匿名出版。在政府论上篇,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而下篇就是概括洛克有关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想法。该出版物与洛克本人的前期政治作品形成鲜明对比。在1660年写的《政府短论两篇》中,洛克捍卫了一个非常保守的立场,但洛克从未发表过。
约翰·洛克,著名英国哲学家,最具影响力的启蒙运动哲学家之一,并被广泛形容为自由主义之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同时洛克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所有权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约翰·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并主张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行政权与对外权的统一;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
约翰·洛克,著名英国哲学家,最具影响力的启蒙运动哲学家之一,并被广泛形容为自由主义之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同时洛克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所有权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约翰·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并主张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行政权与对外权的统一;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
《政府论》,全称《政府二论:前者关于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及其追随者错误的理论和根据被查明并推翻;后者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发展和终结》是本政治哲学著作,由约翰·洛克于1689年匿名出版。在政府论上篇,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而下篇就是概括洛克有关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想法。该出版物与洛克本人的前期政治作品形成鲜明对比。在1660年写的《政府短论两篇》中,洛克捍卫了一个非常保守的立场,但洛克从未发表过。
根据伊斯兰教法,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及社会契约。在伊斯兰教里,婚姻虽然并非强制性,不过,结婚生育是圣行的一种,所以伊斯兰教强烈建议伊斯兰教徒成婚生子,而不鼓励独身主义。《可兰经》及穆罕默德都没有明确指定适婚年龄,各个社群可以依情况自行决定。在符合一些条件下,一夫多妻制是允许的,但严禁一妻多夫制。
根据伊斯兰教法,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及社会契约。在伊斯兰教里,婚姻虽然并非强制性,不过,结婚生育是圣行的一种,所以伊斯兰教强烈建议伊斯兰教徒成婚生子,而不鼓励独身主义。《可兰经》及穆罕默德都没有明确指定适婚年龄,各个社群可以依情况自行决定。在符合一些条件下,一夫多妻制是允许的,但严禁一妻多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