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业 编辑
祭祀公业,又称祭田,为台湾的特殊社会团体,是以祭祖为目的所设立之独立财产,渊源于宋代时之“祭田”。以来的台湾人,往往留下一笔土地物业由后裔共同持有,以孳息供应祭祖扫墓之费用。其成员之继承权利,依当时台湾民事习惯,通常为长子继承或共同选举一位管理人而加以继承,此方式常会在规约中加以明定。以每年的产出销售所得利润、租金利息收益作为扫墓与祭祖等等的经费。今日则多推选委员会以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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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会,或称檀越会,为由信徒组成、奉祀同一个神明的宗教祭祀团体,类似祭祖所用的祭祀公业。可因同乡、同学、同一姓氏、同一郡望、同一籍贯、同一行业、义结金兰或纯粹崇拜某一神明所结合的檀越人士,故其名称通常称为会、社、堂等,亦有称尝、季、盟、阁、亭、祠、祀典等。神明会通常每年都会选举或掷筊,选出主持一年祭典的总负责人,是为“炉主”,神明会还会视规模大小,选出“副炉主”与“头家”等职缺,协助炉主处理事项;此外,无担纲职责的信众则统称“炉下弟子”。
清朝乾隆初年,广东人陈曰勋自广东省陆丰县八万乡原籍携妻及二子广文、广贤移居台湾,先住竹堑树林头,后移湖口乡,以耕种为业。陈广文之子陈乾兴,生下四男,胜国、胜泰、胜民、胜安,均能发皇祖业,后并捐良田十余甲,作为祭祀公业。后人感念,号为“陈四源”。
清朝乾隆初年,广东人陈曰勋自广东省陆丰县八万乡原籍携妻及二子广文、广贤移居台湾,先住竹堑树林头,后移湖口乡,以耕种为业。陈广文之子陈乾兴,生下四男,胜国、胜泰、胜民、胜安,均能发皇祖业,后并捐良田十余甲,作为祭祀公业。后人感念,号为“陈四源”。
神明会,或称檀越会,为由信徒组成、奉祀同一个神明的宗教祭祀团体,类似祭祖所用的祭祀公业。可因同乡、同学、同一姓氏、同一郡望、同一籍贯、同一行业、义结金兰或纯粹崇拜某一神明所结合的檀越人士,故其名称通常称为会、社、堂等,亦有称尝、季、盟、阁、亭、祠、祀典等。神明会通常每年都会选举或掷筊,选出主持一年祭典的总负责人,是为“炉主”,神明会还会视规模大小,选出“副炉主”与“头家”等职缺,协助炉主处理事项;此外,无担纲职责的信众则统称“炉下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