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美国南部,这些州为了重新加入联邦而被迫通过修正案。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一项,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联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有关此修正案的法律解释和应用在美国国内一直受到争议,自由派通常会接受法院的裁决,并支持通过法院来推翻被指违反民权法律等行为。
7
重建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第十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修正案,在1865到1870年之间通过,即美国内战结束之后的五年。
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禁止任何美国公民因性别因素被剥夺选举权。修正案于1920年8月18日达到足够数量的州认可后生效。宪法原文把选举资格的认定交给了各州,但直到1910年代多数州仍剥夺女性的选举权。第十九修正案是美国女性选举权运动的顶点,在这之前支持者已多次在地方和国家层级争取这个权力。修正案实质上推翻了曼勒诉哈波瑟特案,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无异议的裁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不赋予女性选举权。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判决,该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
14号州际公路 ,又被称作“第十四修正案高速公路”、墨西哥湾沿岸战略高速公路以及得克萨斯州中部走廊,是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州际高速公路,沿用现在的190号美国国道线路。该公路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命名。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该案于1954年5月17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裁判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所争执的“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隔离但平等”判决先例的适用,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平等保护条款而违宪审查,该法律因而不得在个案中适用,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此后数年中美国社会的种族融合与民权扩张等社会上的改变开始兴起且方兴未艾。
合并原则,是一种美国宪法的原则,指透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将最初仅对联邦有拘束力的《权利法案》 内容,同样对州产生拘束力的宪法原则。
实质性正当程序是一项原则,在美国宪法中,是允许法院保护某些基本权利免受政府干预,即使程序保护是存在的,也没有特别提到其他权利;实质性正当程序界定法院所持有的行为之间的界线,受政府管制或立法的约束,以及法院在政府干预范围之外的行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有意为这一功能提供服务,仍然是学术上的问题,也是司法讨论和异议的问题。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该案于1954年5月17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裁判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所争执的“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隔离但平等”判决先例的适用,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平等保护条款而违宪审查,该法律因而不得在个案中适用,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此后数年中美国社会的种族融合与民权扩张等社会上的改变开始兴起且方兴未艾。
实质性正当程序是一项原则,在美国宪法中,是允许法院保护某些基本权利免受政府干预,即使程序保护是存在的,也没有特别提到其他权利;实质性正当程序界定法院所持有的行为之间的界线,受政府管制或立法的约束,以及法院在政府干预范围之外的行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有意为这一功能提供服务,仍然是学术上的问题,也是司法讨论和异议的问题。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该案于1954年5月17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裁判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所争执的“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隔离但平等”判决先例的适用,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平等保护条款而违宪审查,该法律因而不得在个案中适用,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此后数年中美国社会的种族融合与民权扩张等社会上的改变开始兴起且方兴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