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编辑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包含了183条条文,是马来西亚宪法和最高法律。这部宪法的最初原型是来自《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和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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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修正案是于2021年11月3日由马来西亚首相署旺朱乃迪提呈至马来西亚国会的修宪动议法案。该法案提议修改《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条、第160条和第161A条,以便依据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来亚联合邦、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于1963年签署的《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的原始内容,恢复沙巴和砂拉越在联邦内的地位。法案最终获马来西亚国会马来西亚下议院和马来西亚上议院通过和最高元首苏丹阿都拉的御准,于2022年1月25日在《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宪报》上刊登。2022年2月11日起正式生效。
2018年马来西亚大选 是于2018年5月9日举行的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第14届选举。此次共有222个国会议会席位和12个州共505个马来西亚州议会席位同步进行选举,只有砂拉越除外。每届国会将会在第一季度会议举行的5周年后自动解散,而上届第13届国会于2018年4月7日解散,自动解散日期为2018年6月24日。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马来西亚需要每隔5年举行一次选举,除非马来西亚首相向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提出提早解散国会,抑或是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通过。
马来西亚国会是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最高立法机关。国会的体制是沿循英国国会的西敏制,分为马来西亚上议院和马来西亚下议院两院,上下两院再加上最高元首即构成马来西亚的立法体制。上议院和下议院都位于首都吉隆坡马来西亚国会大厦不同的议会厅内。
马来西亚公民是指拥有马来西亚国籍的人士,公民的国籍身份述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至31条文,相关的法律规范述于《1964年公民权条规》。
马来西亚总检察长是马来西亚政府的法律顾问。总检察长也是马来西亚最高级的检察官,也被称为“公共检察官”。《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5条文赋予总检察长拥有最终起诉的决定权。马来西亚与其他英联邦国家一样奉行英美法系,但与其他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不同的是,马来西亚的检察机关的最高负责人称为“检察官”,而不是刑事检控专员。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以及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马来西亚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马来西亚的法律框架、马来西亚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权分立原则以及马来西亚政府与最高元首的管辖权限与角色。马来西亚国会所颁布的联邦法律适用于全国各地;反之,各州立法议会所颁布的州法律仅适用于该州,且不得与联邦宪法有所冲突。
1993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修正案是一个对《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32、38、42、63、72和181条文所进行的修正。本次宪法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取消马来统治者的民事及刑事免控权。此前,宪法赋予了违反法律的马来统治者不可以被任何人在刑事法院起诉,除非陛下或殿下本人自愿放弃他的民事及刑事免控权。
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简称内安法令。此法令的前身为1948年紧急条例,其原来的功能是为了对付当时组织武装斗争和游击战的马来亚共产党党员。由于当时马共多从事地下活动,英国殖民政府要收集证据对付他们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因此就实施内安法令,允许执法者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扣留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内安法令的宗旨是:“由于国内外,有大批人士已采取行动,并且威胁进一步行动:1.对人命和财物进行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同时也使到为数相当多的公民担忧这类有组织的暴力会发生;2.以不合法手段,设法改换马来西亚的合法政府,而这些行动危害到马来西亚的安全,国会认为有必要阻止或预防这类行动发生,所以,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9条,通过了这项法令。”
马来西亚公民是指拥有马来西亚国籍的人士,公民的国籍身份述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至31条文,相关的法律规范述于《1964年公民权条规》。
彭亨苏丹是马来西亚彭亨州世袭的最高统治者。国家的执行机关授予他彭亨州君主的身份。彭亨苏丹是彭亨州伊斯兰教的领袖。而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8条文,彭亨苏丹有权列席统治者会议,并被选举为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