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权 编辑
司法复核,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机构行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依据宪制性法律时亦可称为合宪性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得以普通法院行使,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宪制性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只能审查一般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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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在现代国家中职掌审判、解决争议、解释法律、执行司法权的机关。负责审理人与人、人民与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争议,并作出判决。各国采取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构。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马伯利诉麦迪逊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